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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若干实务问题探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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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引言

不良资产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对赌失败引发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等案件中,越来越多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自然人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成为常态。如何解决不同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协调及财产分配问题,需要仔细研究我国的强制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在上篇中,我们主要探讨了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中的重要问题,下篇我们将继续关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债务清偿顺序及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制度。

准确适用参与分配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法律规范

由于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众多,实践中常常出现对相似法律规范在不同情形下的误用问题,甚至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就此,我们将参与分配制度与其他情形下优先受偿权人、普通债权人依据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清偿顺序及适用规范,简要梳理如下:

1、执行费用及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1]),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2])

2、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无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普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即首封法院的债权人首先受偿,依次为轮候法院的债权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3])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破产管辖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同时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相应的清偿顺序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4])

若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或破产管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则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程序。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需要注意,在此情形下,尤其是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应当同意“执转破”程序,否则首封债权人可能优先清偿所有执行款项。(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5])

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此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6])

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地区,提供财产线索、首封财产保全、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中一般可在20%的幅度内予以多分。上述主要规定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款[7]、《重庆执行工作问题解释》第五条第(七)款[8]、《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参与分配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9]、《江苏参与分配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10]。

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答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疑问”的回函中,明确了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再次确认了前文总结的内容。回函指出“《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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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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