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高通与苹果的缠斗,恐怕短时间内难以和解了。
日前,根据外媒报道,苹果将不会为2017年第一季度销售的手机向高通支付专利使用费,并且后续款项也不会支付,直到与高通的法律纠纷得到解决为止。
与此同时,苹果公司CEO库克也公开表达了对高通收取专利特权使用费用的不满,他表示:“高通坚持对苹果一些与其专利不相关的技术征收费用,就像是沙发卖家会因为买家居住面积的大小收取不同费用一样。苹果的创新越多,高通收取的专利费就会越多。”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苹果与高通之间的专利许可费“斗法”呢?国产手机厂商会否从双方的争斗中获利呢?
打破平衡:
苹果在中美英等多国提起诉讼发难高通
在苹果和高通交恶之前,双方的关系可谓紧密。
在零部件供应方面,苹果旗下的iPhone等产品的芯片使用了高通的调制解调器,高通是苹果手机等产品的芯片供应商之一;而在专利许可方面,虽然苹果并未与高通直接签署专利许可协议,但是,其代工厂鸿海精密或富士康一直都与高通签署有专利许可协议。
但是,双方看似“亲密无间”的合作状态被苹果打破了。
2017年1月18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将高通诉至法院,诉称高通涉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保护其在手机芯片中的垄断地位。
2017年1月20日,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高通,指控高通公司垄断无线设备芯片市场,并控告高通以不公平的专利授权行为让该公司损失10亿美元。
这两起前后脚发生的以高通为被告的诉讼,实际上都是苹果推动的结果,而苹果之所以敢独立起诉高通,也恰是因为美国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做法的定性。
事实上,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诉高通涉嫌垄断行为的案件中,大量的证据都来自于苹果公司。
2017年1月25日,苹果在美国起诉高通后不久,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又将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纠纷两案。
其中,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苹果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0亿元人民币,两案中还各主张合理支出250万元人民币。
2017年3月2日,苹果公司又在英国起诉高通。
短短三个月时间,苹果公司在美、中、英等三国对高通发起多起专利诉讼。
防守反击:
高通“大事化小”想法被拒,被迫提起反诉
面对苹果公司的凌厉攻势,高通最初的表态是“这是一起商业争端”。
从表态来看,与魅族发生专利许可纠纷时相比,高通可谓十分克制。而究其根源在于:虽然苹果公司就专利许可与高通产生纷争,但是,双方在芯片领域的合作一直在持续。
众所周知,虽然苹果公司是全球同时拥有终端与芯片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但是芯片中涉及通信功能的部分使用的是高通调制解调器。
显然,对高通来说,此时发难的苹果让其左右为难,它并不希望在专利许可领域的争端影响双方芯片领域的正常合作。
不过,苹果显然对此并不认同,因为它已经通过给其代工厂施压,开始间接拒付高通专利许可费。
据外媒报道,苹果将不会为2017年第一季度销售的手机向高通支付专利使用费。
事实上,高通与苹果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专利许可协议合作,苹果并不直接向高通缴纳专利费用。
而苹果产品需要缴纳的专利费实际由其代工厂依据与高通达成的协议并予以缴纳。
2017年4月11日,高通向美国加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发起反诉,请求法院责令苹果公司停止干涉高通与为苹果公司制造iPhone和iPad的厂商间的协议。
问题症结:
高通按照整机零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用
根据高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的解决方案,对于为在中国使用而销售的品牌设备的Qualcomm3G和4G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高通将会对3G设备(包括3G/4G多模设备)收取5%的许可费,对包括3模LTE-TDD在内的4G设备如不实施CDMA或WCDMA则收取3.5%的许可费,在上述每种情况中许可费基数为设备净售价的65%。
简单说,高通使用其专利的厂商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整机零售价收取。
由于苹果产品的定价历来较高,因此苹果相对于其他厂商而言,可能缴纳的专利费也不菲。
但是,由于苹果的产品专利费是由其代工厂缴纳,因此,零售定价是按照富士康等代工厂与苹果的结算价为基础支付,还是按照苹果产品的最终零售价为基础支付,金额差距显然会很大。
更重要的是,由于苹果正在引入更多芯片供应商,希望摆脱对高通的依赖,那么,此前苹果与高通达成的基于芯片使用的费用返点可能会大幅减少,这势必会增加苹果的企业成本。
而这正是双方全面交战的症结所在,苹果希望摆脱对高通的依赖,但是,又不想承担过高的专利费用。
(李俊慧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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