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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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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 13: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通过文件比对、文本比对、二进制比对等方式对软件相似性、电子文档相似性进行鉴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以“实质性近似+接触”为判断原则,即在参照软件与目标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前提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目标软件持有人有机会接触参照软件即可判断侵权成立。计算机软件不同手其他作品形式,可以通过日测、阅读或者直接感受等方式进行比对相判断,计算机软件必须借助于专业技术来进行相似性司法鉴定,从而州断参照软件与目标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

SSO准则是以软件的结构( Structure)、顺序( Sequence)、组织(Organization)作为比对目标,只要结构、顺序和组织构成相同或相似,即便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不相似,也认定为侵权。20 世纪80年代的“威廉诉杰罗斯”一案是采用sso准则判案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的美国宾夕法尼业西区联邦法院与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在原告与被告的软件源代码井不相似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和用途,而采用了与原告相同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来编写软件,因此构成侵权。

抽象检验法也被称为APC标准或“三段论”侵权认定方法。第一步,“抽象法”( Abstraction)。即把不受保护的“思想”从“表达”中删除出去。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并不必然构成侵权,除非作为思想的表达也构成相同或近似,侵权才成立。第二步,“过滤法”( Fitation)。即把作品中属于公知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第三步,“对比法” ( Comparison)。把经过“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部分加以比对,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为侵犯着作权。

SSO准则的判定方法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升级到了结构顺序和组织这一” 公知领城,明显扩大了着作权保护的范围,冲击了传统着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促进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sso准则大都持保留态度。

AFC三段论的侵权认定方法,将不属于着作权保护范围的思想、公知领城信息排除在比对的范围之外,严格遵循了着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促进软件技术的进步与创新。该侵权认定方法作为作品相似性认定的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书诉贾英华”案,就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三段论”原则进行审批的一个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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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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