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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辅导 男老师10余次对初二女生伸出魔爪猥亵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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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4 21: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一对一辅导的老师,10余次对初二女生伸出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刚刚过了14周岁的生日。

今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这起强制猥亵、猥亵儿童案二审的案件庭审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员义正言辞地说:“我要再次重申,这个案件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与法律适用的本身。对这个案件的认定与量刑,还应从人文的角度,体现与结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会公德的养成,从更高更宽泛的角度去审视。”

这位将个案审理提高到公众感受社会公德高度的检察员,正是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检察长为什么亲自抗诉这起案件?昨天,陈海鹰讲述了这个抗诉案子背后的始末。

一对一辅导,男老师多次伸出魔爪

去年,“那件事情”发生时小芳(化名)正在读初二,父母给小芳找了一对一辅导老师,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师家补课。

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不是个好东西。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

今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女孩刚过14周岁生日,这是关键点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陈海鹰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关于抗诉理由,陈海鹰这么跟钱江晚报记者说:“注意到吗,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刑法学上的用词,指的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所以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

因此,陈海鹰认为,郭某应该二罪并罚。

抗诉成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禁止从业五年

9月25日,在二审审理中,陈海鹰检察长作为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

庭审过程中,陈海鹰向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具有强制性”“原审被告人的猥亵行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关键事实。同时,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建议法庭对郭某判处从业禁止。“对被告人予以严惩,不但能让其付出代价,起到惩戒作用。更重要的是发挥警戒、教育、预防作用,推动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

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判决郭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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