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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与房主交易 赔了中介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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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9 09: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本该为儿子喜提新房高兴的廖先生,现在却乐不起来。

原来,在为儿子选购新房时,廖先生就曾与房产中介签订协议。

之后,廖先生和儿子绕过中介,直接联系房主,购买了房产。

就是这么一个“跳单”举动,让廖先生惹上了官司。

买房,可是件大事儿,可如果是你会去哪找房源呢?宁乡的廖某强做了一个看似“聪明”的选择:在跟中介看房后,跳过中介直接找房主买房,谁知被房产中介诉至宁乡法院。日前,宁乡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7年4月份,廖某强因需买房,找到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为其介绍房源。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以廖某强为甲方、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为乙方的《看房协议书》,约定:若甲方避开乙方与第三方私下成交,不管该交易是否完成,甲方仍必须按照本协议全额支付乙方门店居间服务费,同时,甲方向乙方承担不低于1万元的违约金。

随后,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派业务员带领廖某强看了几处房产,4月28日,他们看了李某平宁乡春城路的房产。接着,廖某强及其儿子廖某俊与李某平直接联系,双方协商后,廖某强以249.8万元购买了李某平位于宁乡春城路362号的房产。

目前,房产已过户到廖某俊名下。

除带领廖某强看了该房产外,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未参与该交易的后续环节。在得知廖某强与李某平已进行交易之后,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多次要求廖某强按《看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24980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此外,据了解,李某平于2017年4月15日在“58同城”网上发布了其名下房产的相关信息,在核心卖点中有“不接受中介,如果中介要介入,只支付4000元”的描述,并且预留了卖家姓名与电话号码。2017年4月26日,廖某俊看到该信息后,与李某平通过短信进行了联系。

廖某强认为,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并未参与廖某俊与李某平联系协商的任何环节,且购房的为廖某俊,故不应支付相关中介费用。

宁乡法院认为,原告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与廖某强签订了《看房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廖某强提供中介服务,双方对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亦作了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而且,协议签订后,原告带领廖某强看了几处房源,其中包括第三人李某平的房产。

最终,宁乡法院判决被告廖某强支付原告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居间服务费12000元,并支付原告宁乡某房产信息服务部违约金2000元,律师费6000元。

说法

绕开中介买房拒付费违反合同法

审理法官认为,原告未参与后续环节不应归责于原告;原告带廖某强看房并非基于廖某俊与第三人联系取得的信息,而是原告与第三人联系的结果;因廖某强与廖某俊系父子关系,第三人房屋虽过户到廖某俊名下,但根据《看房协议书》的约定,廖某强仍需支付相关费用。

黄材法庭庭长袁建英介绍,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房屋中介不断增多,与之相关的纠纷也逐渐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的被告廖某强与原告签订了居间合同,随原告看了多处房产,最后绕开原告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拒绝支付房屋中介费用,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诚信原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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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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