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没搞竣工验收,开发商催着交房 急着装修入住,收房没有时间表

[复制链接]
查看: 49|回复: 0
发表于 2023-11-9 15: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编辑同志:

我是荷塘区芙蓉路小区一期的业主,现面临收房难题。

2017年10月,我与小区开发商——市湘江风光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14平方米的电梯房。合同约定,今年3月底交房,后因故改为5月底。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我高高兴兴地带着相关资料来到项目营销中心,却发现先到的业主已炸开了锅。原来,不但没见到交房所需要的“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建设现场也是一片杂乱。

经仔细查看,各个楼道业主共用的电表箱是空的,小区电缆乱拉乱架,处于临时用电状态。同时,燃气表破烂不堪,墙体大面积空鼓,公共绿地被更改,小区配套设施也不齐全。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当然拒绝收房。在多次交涉之后,开发商出具了一份五方验收合格报告,声称已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无奈之下,我们向执法部门投诉。

6月13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对芙蓉花园项目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称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业主,要求停止交房、尽快组织竣工验收。随后,此事移交城管部门处理。市城管局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并接受检查、听候处理。

7月以来,我们多次前往营销中心或开发商打听交房事宜,都是无功而返。开发商的回复是,项目还在整改,收房日期不由他们说了算。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惩处,我们的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眼见距秋季开学只有一个月,我们希望此事能尽快处理,以便早日住上新房、解决小孩入学问题。

荷塘区芙蓉路读者 方芷(化名)

【来信回访】

据了解,芙蓉花园小区一期总建筑面积约9.7万平方米,共7栋555户。

7月22日上午,方芷等多名业主再次来到芙蓉花园项目营销中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

在营销中心工作人员的联系下,众多业主与开发商派来的一名男子面对面交涉。面对情绪激动的业主,该男子表示,项目仍在整改,何时能交房要等城管部门的通知。

见交涉未果,方芷带着记者来到芙蓉花园小区查看整改情况。在小区转了一圈,方芷等业主未找到开发商施工人员。

“电梯多次困人,我不敢一个人乘坐。”方芷带着记者来到7栋12楼,这里已有心急业主在搞装修,室内多处墙体被敲掉。楼道的电表箱中仍是空的,运转用电是临时电,装修业主对此自嘲“不要钱”。对他人的维权行为,装修业主声称精神上予以支持,行动上只能吞下苦果,因为时间耗不起。

离开小区前,记者与代表开发商沟通的男子会面,打算了解相关情况。对方称回头再解释此事,至发稿时仍无回复。

芙蓉花园项目开发商的五方验收报告。

电表箱敞开,入户电表没有。 沈全华 摄

录入编辑:小房

【版权说明】

本文非原创,感谢原创作者辛苦的码字,如文字或图片未标记出处或标记出处有误的,请一定提出批评指正。

说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

相关阅读:南京房东直租房
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精彩推荐

让学习更简单

  • 反馈建议:麻烦到学习网管理处反馈
  • 我的电话:这个不能给
  •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

关于我们

云服务支持

精彩文章,快速检索

关注我们

Copyright 学习网  Powered by©  技术支持:飛     ( 闽ICP备2021007264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