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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版权保护助力电影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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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5: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正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国家版权局局长聂辰席所言,“作为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文化立法领域的一次突破,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电影产业法治水平的极大提升。”

从2004年到2016年,中国电影快速发展,票房实现了从15亿元到457.12亿元的飞跃。但2016年增速放缓,全年票房仅比2015年增长3.73%,2017年一季度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在此情况下,《电影产业促进法》生逢其时,为中国电影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但“徒法不能以自行”,真正要使中国电影产业实现更好发展,由电影大国成为电影强国,还需相关各方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其中加强版权保护必不可少。《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发展中国电影产业当前应着力处理好以下3个问题。

破除只重导演、演员 不注重剧本的顽疾

“剧本剧本,一剧之本”。对于一部电影而言,剧本可以说是居于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有好的剧本,电影就成功了一半。没有好的剧本,电影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可能有生命力。可惜这个看似简单的道理,现在还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一些电影人对剧本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观众也大多能记住一部电影的导演、演员,而对于编剧,则较少关心。在好莱坞频频爆出明星没有好剧本坚决不演的同时,我们一些电影制作人还在迷信只要有大明星就能包打天下的神话。其结果就是不少电影质量上不去,观众不买账。就拿电影《健忘村》来说,舒淇、王千源的名气不可谓不大,他们的表演也很精彩,但无奈剧本支离破碎混乱不堪,票房惨败也就不奇怪了。

由于我们过于看重导演、演员而忽视了剧本的作用,客观上也造成认真创作优秀剧本的人越来越少,抄袭剽窃成风。近些年来,热播的影视剧几乎都有被抄袭剽窃的经历。这样的搭便车行为,既侵犯了原创者的权利,挫伤其创作积极性;也使业界处于同质化循环,阻碍中国电影向更高水平发展。要破除这一顽疾,笔者认为,可从3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剧本着作权登记。一部电影被抄袭剽窃,虽然是侵权电影上映后才被发现,但抄袭剽窃行为往往从剧本就开始了。因此,比对两部电影的剧本,就可看出是否存在抄袭剽窃。剧本有直接创作产生的,也有改编他人原有作品产生的。无论哪种情况,按照中国着作权法的规定,都属于文字作品,都可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包括文字作品在内,所有在保护期之内的作品都可以到国家着作权登记机构去进行登记。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着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因此,加强剧本的着作权登记,对于明示剧本的着作权、威慑抄袭剽窃、认定侵权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发挥专业鉴定机构的作用。影视着作权案件涉及的抄袭剽窃,形式多种多样。有剧本之间抄袭,也有剧与剧之间抄袭。除了简单的照搬照抄,大量是移花接木改头换面,认定起来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权威的鉴定。近期国内第一个影视着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北京影视着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正式成立,填补了影视着作权领域鉴定机构的空白。该委员会将接受法院的委托,对一些影视等抄袭案件组织专家进行严格的鉴定比对,并将鉴定结果交给法院,作为法官审判的依据。笔者认为,一方面,北京影视着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需把握机遇,为法院等委托人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并注意总结鉴定影视抄袭剽窃的规律和特点,继而上升为鉴定工作的标准或规则;另一方面,法院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树立鉴定机构的权威。两方共同努力,影视着作权鉴定工作才能走得更远,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三是提高抄袭剽窃行为的赔偿额度。影视剧抄袭剽窃盛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侵权成本低。即使被认定侵权,但如果付出的赔偿比所获收益少得多,则无法阻止其本人或他人继续从事该行为。对于别人的创作果实不劳而获据为己有,其实与偷盗无异,理应受到惩罚。但影视剧抄袭剽窃因发生于无形,侵权人不会说清他的违法所得,权利人也无法证明自己有多少实际损失,因此法官有时可能会忌惮作出一些大额赔偿判决。其实,对于影视剧而言,投入一般都是非常大的,侵权赔偿高一些无可厚非。而民事诉讼,侵权事实成立,只是有关损失无法证明的,法院也应作出有利于原告一方的判决。因为法院判决不仅是为填平损失,还有引导社会成员知法守法、拒绝违法的指引功能。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知识产权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探索,在影视剧抄袭赔偿方面,一些法院的判决已有较大突破,有的赔偿额达到500万元。笔者认为,今后应继续坚持这个方向,对于抄袭剽窃这种故意侵权行为,不断加大赔偿额度,使侵权者得不偿失,就会逐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

用版权资产管理思维打造电影全产业链

所谓电影全产业链,就是围绕电影,从院线放映开始,到互联网传播、音像制品复制发行、电视台播映、相关衍生品制作发行等,各自产生相应价值,形成一条完整产业链,将电影的价值最大化。而版权资产管理,就是把电影像有形资产一样科学地管理起来,通过不同方式,进行全方位版权授权,以充分实现电影的全产业链价值。

目前,对一部电影,大家最关注的往往是它的票房。而其他方面的产出,则关注得不够。每年几百亿的产值统计,也仅是电影在院线放映的收入。就整个电影产业链而言,肯定不只这些。而要将电影产业继续做大,就离不开版权资产管理。

谈到版权资产管理,首先应明确管理主体。对于电影作品而言,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其着作权人是制片者。也就是说,电影作品的版权属于制片公司。近来,某些电影为了宣传需要,在电影中常常署名“某某作品”,比如“周星驰作品”“冯晓刚作品”等。其实这仅表明电影的导演或监制是周星驰、冯晓刚,但并不代表他们是这部电影作品的着作权人。

作为电影作品的着作权人,做好版权资产管理需要关注很多方面。院线放映自不必说,目前业界对这一块都比较看重。而为了实现电影的全产业链价值,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关注其他3个方面。

一是重视电影后院线授权传播。一部电影,除了院线放映,还有音像制品、场所点播、互联网传播、电视台播映等多种赢利途径,是一个完整的授权体系。好莱坞对此从时间间隔到授权方式等有一套成熟的做法。而且其最重要的收入并非来自院线放映,早在1986年,电影音像租售收入便超过了国内票房收入,成为最重要的收入来源。而我国电影收入的90%甚至是95%则还都来自票房和植入式广告,后院线授权传播开发得不够,应大力挖掘。首先应注意,就电影作品整体而言,也可以进行着作权登记。虽然当时可能不觉得,但年代越久远,越会显出着作权登记的价值。其次要关注所有的后院线授权传播方式。因为每种使用方式都有它存在的市场,比如音像制品,虽然在中国不像以往那样火爆,但在特定地区和环节仍有需求,不应忽视。再次是要找出适合国情的最佳授权方式。不同的后院线授权传播方式本来是应有一定时间间隔的,但在中国,这种间隔越来越短,特别是在互联网传播方面。其实授权间隔变短是把双刃剑,快得到一些,可能也会因此失去一些。如何科学处理获取最大利益,值得业界好好研究。

二是重视电影衍生品授权使用。在美国,衍生品的收入高达电影总收入的70%。例如电影《狮子王》票房收入7.8亿美元,衍生品收入却高达20亿美元。而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电影票房市场,但衍生品市场开发却很小。不少制片公司不太在意这个,实际上是让很大一块收入白白流失了。因为中国不是没有市场需求,如果做好了一样可以赚大钱。例如从电影到图书的出版发行,从电影到游戏的开发运行,笔者认为都属于电影的衍生品范畴,通过授权可以获得不少的收益。而根据电影授权制作的各种产品,更是一个庞大的产业。试想一下,如果中国市场上基于喜羊羊、蓝猫等形象的各种相关产品都得到了正版授权,那收益岂是单单一个票房收入能比得了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也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这同样需要运用版权资产管理。除了着作权登记,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商标登记甚至专利登记,形成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主题公园是电影另一个持久不衰的衍生品,迪斯尼公园、环球影城的魔力很多人都领略了,而国内在这方面开发得还比较初级。笔者曾在一个风景区看过一位着名导演拍的一部着名影片的外景地,显得比较破败,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价值。西部影城应是国内做得比较好的,只是这样的案例还不够多。什么时候我们建起了自己的环球影城,中国就一定是电影强国了。

三是重视电影的循环授权使用。好的电影,就像好酒,历久弥香,不会放映过后就价值全无。这就要求电影公司不能只看着前面,还应对自己的电影版权资产,摸清底数,判断价值,分门别类,深度经营。比如,黑白的电影转成了彩色,2D的电影制成了3D,虽然还是同一部电影,但是就可以行使新一轮授权,取得额外的收益。目前还出现了对以往电影增加部分内容的无删节版、加长版等,也是可以再次进行授权使用的,一样有它的市场。即使是和过去一模一样的老电影,也不是一钱不值。虽然主流院线不放映了,但小众影院和电视台却可能会放。那些仍在着作权保护期内、几十年前的经典电影,仍然焕发着它的风采。在带给人们精神慰藉的同时,制片公司也会获得又一笔收益。例如,广东、辽宁等电视台就在定期播出一些老电影,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效果不错。这充分说明,运用好版权资产管理,可以使电影作品保值增值,收益无限。

加大对侵犯电影版权的打击力度

对电影产业伤害最大的,无疑是侵权盗版。如果对此不加大打击力度,电影产业难以得到良好发展。笔者认为,在打击侵犯电影版权方面,有3个问题需格外关注。

一是互联网侵权传播电影作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传播技术的发展,音像制品等传统的侵权盗版形式逐渐式微,而互联网成为侵犯电影版权的重灾区。各种侵权形式花样翻新,有直接提供侵权内容的,也有以搜索、链接、提供存储空间等间接侵权的,有传统型互联网站,也有APP、网盘、云盘、微信公众号等新类型,不一而足。每年因网络盗版给电影产业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亟须各方共同努力,遏制这一对电影产业的最大伤害。笔者认为,司法部门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应不断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打击力度;国家版权局等行政部门持续多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收到很大成效,目前简单粗暴的影视侵权盗版已不多见,今后应着重对更加隐蔽复杂的侵权行为进行治理;各类互联网企业应加强自律,负起主体责任,不做违法违规之事;社会公众则需进一步树立版权意识,自觉支持正版,抵制盗版,共同营造电影产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是侵权传播电影作品的片断。当前,除了侵权传播完整的电影作品,侵权传播电影作品片断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甚至一些知名的正规网站也热衷于此。一部热门的电影,在网上被不完整地呈现出来,时间从几分钟到十几分钟不等,有些甚至长达二十几分钟。这种行为对正版电影的伤害也很大。因为电影是视觉艺术,不同于音乐,即使不完整地展现,也能带给人精神上的享受和震撼。在当今快节奏社会,几分钟时间足以将电影的某些精华或高潮部分传达给观众了,何况20多分钟。也许网站会辩解其是在介绍或评论某部电影,按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属于合理使用。这种辩解根本站不住脚。第一,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是指在自己的作品中,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网站集中展示的全是他人的电影作品并且以此去赢利,根本没有自己的作品,这本身就失去了合理使用的前提;第二,着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需是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网站传播的电影作品严重超时,并且构成其传播内容的主体,显然不是适当引用。因此,网站集中传播电影作品的片断并非合理使用,一样要获得授权,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对此,版权管理部门应将其作为专项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坚决遏制此类侵犯电影版权的打擦边球行为。

三是盗录电影作品。电影作品侵权盗版屡打不绝,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盗录现象存在。一部电影上映没几天甚至上映当天,就能出现盗版音像制品,互联网上更是广为传播,其源头很多都是从影院盗录开始的。侵权盗版分子要么与影院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在没有观众时大肆盗录,要么是个人或团伙在观看影片时秘密盗录,随后通过不同方式侵权盗版牟利。可以说,影院盗录是电影侵权盗版的万恶之源。堵住了这一源头,可以事半功倍地遏制大量侵权盗版行为的产生。《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对此也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笔者认为,如果对盗录行为规定得再直接和鲜明一些,效果可能会更好。因为对于普通观众偶尔为之的拍摄行为,规定这样处理是可以的。但对于意欲侵权盗版而实施秘密盗录行为的违法分子来说,力度就似乎轻了。盗录在美国是犯罪行为,中国虽不同于美国,但也不应仅是要求离场那么简单。好在《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那么对于盗录行为,笔者认为,可以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首先认定盗录是一种复制行为,同时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设备。因此,影院如发现有盗录电影行为,可及时向电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通过严厉打击盗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侵犯电影版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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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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