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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需谨慎 业主切勿轻易出具房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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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 18:4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的挺后悔自己高中没好好学习,自己曾是湖北八校之一的学生,毕业之后看着自己的同学不是985就是211,也许当时可能觉得没啥差距,但是真就一本管学习,二本管纪律,三本管卫生,985大学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教育资源,真的不是二本,三本可以比的,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学习,我个大学生看个这个,快感动死了。
卖房房款没有收全,房子反而被低价转让给他人,自已还成为被告要求交房,莫名其妙的摊上这种事儿,洪先生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买卖房产的案件。

事件回顾:房子被卖业主毫不知情

2011年3月13日,洪先生与叶女士和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黄埔区黄埔东路一套房子卖给叶女士,物业总价89万元。合同签订后,叶女士向洪先生支付了135000元,洪先生提前还清了房屋贷款并涂销了抵押。但此后,叶女士却延迟履行合同,不再支付余下房款。2011年9月26日,洪先生申请仲裁,该案于同年11月17日和29日先后开庭审理。2012年3月16日,该合同被裁定解除,叶女士需支付违约金89000元,但其不服,提起诉讼。

可这之后,洪先生却莫名其妙地被来自武汉的王先生给告了,王先生称,他于2011年11月30日,也就是洪叶合同纠纷仲裁案开庭的第二天,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洪先生的房子,同年12月20日,王先生以现金方式付清全部房款,之后却一直拿不到房。于是起诉要求办理过户。

原来,早在2011年4月,由于叶女士帮洪先生还贷赎契,叶女士称,担心洪先生将来不继续履行合同或一走了之,于是要求洪先生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约定将来叶女士可以出售上述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代签买卖合同,代收售房款等。正是拿着这份委托书,叶女士将洪先生的房子卖给了王先生,买卖合同上仅签上了买方和代理人的大名。直到被起诉,洪先生才知道叶女士有这么一手。

法院判决: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叶女士承认,自己当时因为急需用钱,于是将房屋卖给了王先生,所收房款全部自用。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非广州本地居民,不符合限购政策,但王先生在庭上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叶女士在与洪先生的合同纠纷正在仲裁期间,已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她与洪先生的买卖合同,却又私下作为代理人将房屋以低于原来约定价格29万的价格卖给了王先生,这一价格远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价,且未经洪先生同意,属滥用代理权。

而王先生作为工薪家庭,一次性将60万房款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自己又无法证明是善意购买该房。法院最终推定,王先生与叶女士在该房买卖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洪先生利益,叶女士出售房屋属无效代理行为,该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叶女士与王先生承担,于是驳回了王先生的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业主切勿轻易出具委托书

律师表示,房屋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的业主,在未收到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向买方出具委托书,也没有必要出具委托书,否则风险很大,一旦授权,相当于允许对方处理自己的房产。如果一定要出具委托书,则不要约定对方可以买卖自己的房屋,即使可以买卖或过户,也要在其中注明,需经本人同意。此外,未经公证的委托书也无法办理过户。

而作为卖家,如果要找中介出售房屋,向中介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委托事项也应限于寻找买家、协助签订买卖合同等,该委托书一般未经公证,中介亦无法单方办理过户。

律师建议,房屋买卖主要是房款支付问题,作为买卖双方,最简单的办法是与银行签订托管协议,相关资金交由银行托管,约定事项达成,作为卖家可以拿到购房款,作为买家则无需担心交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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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24岁还在读大三的老阿姨,给大家一个忠告,一定一定要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你只有真正经历过了,才知道没有学历,你甚至连一个机会都得不到。我现在专升本上了大学,在我专科实习的时候,我有一个同学特别优秀,基础很扎实,带他的老师也很喜欢他,但就因为他是专科毕业,最终没能留在那里。而且考研,有很多学校是明确专硕不收专升本学生的(就我的专业来说),只能考学硕。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真的很难,尤其是在我们都是普通人的情况下。即使你现在很迷茫,但你也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好大学,这样后来你希望改变,也比由专科挣扎轻松得多。大家现在都还很年轻,珍惜你们现在无尽的可能性,我已经因为自己的选择,失去了很多机会。以我为鉴,与君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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